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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技师学院 东营市中等专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组织机构    时间:2022-09-09    阅读量:10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各类信息,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院信息公开办法》(鲁教办发〔2021〕3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院办公室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审核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咨询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推进、监督各院系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拟在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各院系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八)承担领导小组交的其他事项

  学院各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处室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认真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安全保卫科、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基础部、校企结合办公室等部门严格按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做好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相应模块的信息公开工作。

党建办牵头负责学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建有二级网站的院系处室负责做好本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院系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并按程序要求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院概况信息;

(二)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三)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四)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五)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六)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七)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八)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九)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十)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详见《东营市技师学院  东营市中等专业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学院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院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十一  学院可以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二)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院系处室二级网站、学院数字化校园平台系统、微信公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形式,电子屏幕、信息公告栏等校内设施和相关校外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院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对一般性、经常性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做好保密审查;

(二)对于拟在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做好保密审查;

(三)可能涉密的信息由各院系处室提出申请,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报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  办法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公开的信息,各院系处室按照相关流程审核发布,确保公开信息方向正确、内容真实、表述准确,坚决杜绝引发舆情等意识形态问题。

对于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各院系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院系处室提报的拟公开信息提出公开建议并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

(三)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做好分类公开;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院提出信息公开咨询。学院接受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第十  咨询人向学院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第十九条  学院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第二十条  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院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院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院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时限的约束。

二十一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第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二)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学院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六)学院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八)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院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院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院可以不予提供。

二十二 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院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院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第二十  学院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学院各院系处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学院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院系处室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院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院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开或更新;

(三)公开了本办法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院系处室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东营市技师学院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自动作废。

 

                                 (2022年9月9日印发)